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第七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