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1页共17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