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25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12月28日XX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XX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1页共42页(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