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10-6和谐社会建设[de]法理思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e]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de]奋斗目标
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de]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de]重要制度保障
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de]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
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de]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de]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de]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de]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de]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de]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
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
国家与社会是二元[de]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
和谐不能无视社会[de]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de],不能牺牲弱势群体[de]利益来实现
和谐是一种动态[de]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de]过程
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de]和谐价值,认为法[de]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de]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
法协调双方[de]矛盾,充分考虑双方[de]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
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de]社会
伴随社会经济[de]高速发展,法治建设[de]繁荣昌明,公民权益[de]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de]关注
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de]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de]内涵、获取其预期[de]价值、洞察其隐匿[de]缺漏、规制其牵涉[de]行为、诱导其未来[de]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