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一、办理部门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办理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列入备案的范围(一)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抄送所在地级市和所在市(区)的安全监管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仓储的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江门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在册重大危险源企业、市级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市(区)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加油站、危化品零售企业、危化品纯批发企业)、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县级(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具体可见附件五、六、七、八、九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综合意见(见附件一);(三)评审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所在地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