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价服〔2010〕83号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4号),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不同项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书面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服务费外加收其它费用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适当的交通费,其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防雷检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防雷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四、你局应及时将本函规定通知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
此前省物价局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