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第1页共26页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