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122号《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于2011年8月10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1页共8页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2-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