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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2007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2页共43页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3页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3页共43页第2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3页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