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大众传媒的宪政地位——新闻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一、新闻自由理论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
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
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
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
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
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
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
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
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