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五篇第一篇: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9号【发布日期】2013-12-30【生效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民政府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12月30日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第1页共30页(三)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