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财政局海财发[2005]4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以及《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海政发[2005]51号)和《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海财发[2005]1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海门市财政局2005年9月16日抄送:南通市财政局,海门市审计局,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
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以及《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海政发[2005]51号)与《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海财发[2005]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的总要求(一)继续执行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因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引起会计核算办法改变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资金使用权限以及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职责不变
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在批准的部门预算内,依法履行资金使用权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单位会计处理(一)银行账户撤销时单位结存资金划转财政专户的会计处理预算单位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将银行账户撤销时单位结存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存资金)划转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