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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纪要我院于2006年4月20日在桐庐县召开了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杭州、宁波、温州、丽水四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出席了会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和有关庭长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去年各地普通刑事犯罪审判工作情况,讨论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审理死刑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
我院刑一庭童志兴庭长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
现将会议讨论并达成共识的交通肇事犯罪及立功等几个法律问题纪要如下:1、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问题会议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即主观目的,应当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还要判断其逃离的目的和肇事后的态度,不能一概认定其逃逸
如肇事者出于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的报复殴打而逃离现场的;事后能够尽快(最短时间内)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处理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对于肇事者没有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这种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
2、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问题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会议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又符合自首条件的,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