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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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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更多资料请访问.(.....)...../2006年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纪要我院于2006年4月20日在桐庐县召开了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杭州、宁波、温州、丽水四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出席了会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和有关庭长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去年各地普通刑事犯罪审判工作情况,讨论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审理死刑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我院刑一庭童志兴庭长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讨论并达成共识的交通肇事犯罪及立功等几个法律问题纪要如下:1、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问题会议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即主观目的,应当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还要判断其逃离的目的和肇事后的态度,不能一概认定其逃逸。如肇事者出于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的报复殴打而逃离现场的;事后能够尽快(最短时间内)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处理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者没有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这种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2、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问题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会议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又符合自首条件的,可认定为自首。首先,刑法并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排除在自首制度以外。其次,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虽然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但是这种强制性义务并非是刑法上的强制性义务,它并没有排除自首的成立。在交通肇事罪中,这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和自首成立发生重叠,行为人履行了这种义务的同时,也可成立自首。3、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车辆的挂靠单位和名义上的车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会议认为,对车辆挂靠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根据挂靠单位和车辆所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且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评判。挂靠单位许可车辆挂靠在其名下,不管是否收取挂靠费,都对挂靠车辆负有监管义务和监管责任,因此,挂靠单位对挂象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议认为:名义上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以浙高法【2001】213号作出的《关于买卖车辆尚未过户,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答复》中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等手续,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车辆一经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出卖方对交付后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报据这个答复,应理解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责任认定明显不当或者可能错误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会议认为,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责任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法院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发现疑点时可委托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由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如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接受委托或者不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者当事人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仍然有争议的,法院可传唤承办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出庭接受质证。如承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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