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員服務規則(民國93年06月03日修正)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二、甲級船員:指持有交通部核發適任證書之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船員
三、乙級船員:指除甲級船員外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船員
四、實習生:指經交通部核准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五、見習生:指經交通部或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六、當值航行員:指在駕駛臺擔任航行、錨泊或在港當值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七、當值輪機員:指擔任輪機當值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八、國外擅自離船船員:指船員在國外無故棄職離船或逾假不返者
第二章資格第3條船員應持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
第4條船員在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者,其證明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第5條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一、航海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相當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科學生
(三)交通部甲級船員訓練班航海科結業者
(四)僑居國內就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相當系科、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科學生
二、輪機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科學生
(三)交通部甲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結業者
(四)僑居國內就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相當系科、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科學生
第6條輪值艙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