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及其期限[案情]2002年5月10日,经县国土资源局及建设局批准,晨东供销社对其围墙进行维修
北围墙计划高度为3
2m2,维修过程中,遭北邻梅某阻挡
阻挡理由:梅家距供销社北墙仅一米,如果将原为1
1m的围墙加高为3
2m,不仅影响梅家一楼通风采光,而且影响二楼阳台的使用
2002年12月,晨东供销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6月撤回起诉
因在维修围墙过程中遭梅某再次阻挡,晨东供销社于2003年7月4日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梅某停止妨碍行为
200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梅某不得阻挡
9月29日,梅某以本月刚知道复议权和复议机关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1月24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国土局、建设局的批准意见
晨东供销社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梅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梅某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梅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但梅某至迟在第一次民事诉讼时就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超过了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第三种观点认为:梅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且复议期限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权、复议机关之日起算
梅某9月份才知道复议权和复议机关,于9月29日申请复议并未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故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梅某具备单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