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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气测函〔XXXX〕13号--上海市气象局“霾”天气预报业务规定(试行)VIP免费

沪气测函〔XXXX〕13号--上海市气象局“霾”天气预报业务规定(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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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区(县)气象局:为做好霾预报各项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进一步提升上海特大城市气象服务质量,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沪气测函〔2011〕13号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服务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霾的预报服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113-2010)、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和上海市气象局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霾按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的定义为: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的空气普遍有混浊现象,使远处光亮物微带黄、红色,使黑暗物微带蓝色。霾主要由人类活动引起,是一种气溶胶细粒子增多导致边界层大气出现浑浊现象。霾出现时不仅能见度降低,而且空气质量也会下降,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局内各事业单位、区县气象局在开展霾的观测(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业务时,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霾的观测(监测)第四条霾的判别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和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即能见度<10.0km,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相对湿度小于80%,判识为霾;相对湿度在80%~95%之间时,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的描述或大气成分指标进一步判识,当大气成分监测站以下指标超过限值时,可以作为判识霾的参考依据(附表1);相对湿度大于95%时,判别为轻雾或雾。第五条观测信息报送:各区(县)及徐家汇地面观测站当人工实时监测到霾、并维持1小时,应在15分钟内以FTP方式将霾监测报文发送到指定目录。当霾消失后,应在15分钟内通过FTP方式将有关监测信息发送到指定目录。在本地区发布、撤销霾预警信号时间段内,每小时的整点发送一次霾监测报文到指定目录。(如果霾预警持续时间在夜间20时至次日8时,根据临时通知发送监测报文。)具体传输方式如下:各区县监测到霾后的传输方式IP地址用户名口令192.168.1.9/inbox/upmaiMaiMai文件名:A_YYMMDDHHmm.txt(A:台站号,如58370、58367……;YY、MM、DD、HH、mm:发报时的年月日时分)。报文内容:1.台站号(58XXX)2.人工观测霾首次观测到时间(hhmm)——hh为小时,mm为分钟3.能见度(XXXX)——单位为米4.相对湿度(XX)——单位为%5.天气现象(X)——“1”代表霾开始,“0”代表霾消散“2”代表霾持续举例:58370_1105191050.txt“5837010506500851”第六条卫星遥感监测:卫星遥感与应用测量中心做好霾卫星遥感识别和反演工作,负责提供华东区域和长三角气溶胶光学厚度资料。第八条综合监测分析:城市环境气象中心建立霾综合监测分析业务,利用卫星遥感、能见度仪、自动气象站、大气颗粒物浓度监测仪、浊度计、太阳光度计和激光雷达等多种监测资料,结合大气边界层稳定状况,综合分析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霾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向各区县和遥感中心通报。城市环境气象中心与周边9个观测站点(详见附表2)建立霾观测通报机制,开展霾区域观测。第九条信息汇总和共享:信息与技术支撑中心负责接收各业务单位和区县气象局霾的观测和预报预警资料,并整理汇总后存放入共享服务器供各业务单位和区县气象局共享使用。第三章霾的预报制作第十条业务分工:城市环境气象中心牵头负责全市霾日常预报预警业务支撑产品制作工作,中心气象台负责对外发布的霾预报预警产品制作工作。第十一条会商组织:(1)当上海地区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霾天气或已出现霾天气时,中心气象台组织05时和15时的天气会商时要将霾天气作为会商讨论的内容,城市环境气象中心在霾预报讨论时作重点发言。(2)城市环境气象中心、首席预报员和首席服务官等也可根据预报服务需求,不定期发起霾天气预报内部会商(3)城市环境气象中心代表我局业务单位与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部门间的霾天气(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第十二条预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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