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区(县)气象局:为做好霾预报各项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进一步提升上海特大城市气象服务质量,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业务规定(试行)沪气测函〔2011〕13号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气象局霾预报服务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霾的预报服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113-2010)、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和上海市气象局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霾按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的定义为: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的空气普遍有混浊现象,使远处光亮物微带黄、红色,使黑暗物微带蓝色
霾主要由人类活动引起,是一种气溶胶细粒子增多导致边界层大气出现浑浊现象
霾出现时不仅能见度降低,而且空气质量也会下降,从而危害人体健康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局内各事业单位、区县气象局在开展霾的观测(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业务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霾的观测(监测)第四条霾的判别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和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即能见度<10
0km,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
相对湿度小于80%,判识为霾;相对湿度在80%~95%之间时,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的描述或大气成分指标进一步判识,当大气成分监测站以下指标超过限值时,可以作为判识霾的参考依据(附表1);相对湿度大于95%时,判别为轻雾或雾
第五条观测信息报送:各区(县)及徐家汇地面观测站当人工实时监测到霾、并维持1小时,应在15分钟内以FTP方式将霾监测报文发送到指定目录
当霾消失后,应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