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如何界定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一、法理分析1、机动车拥有人为了分散、转嫁因机动车肇事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外,一般还同时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其赔付的前提是“第三者损失的存在”,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
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李先生驾车出去游玩,路途中发现汽车有了故障,就停下来钻到车底下维修,结果车辆滑动,将他压伤
假设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在这种情形下,若李先生被认定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则依据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若李先生被认定为车外人员的第三人,则可以享受交强险的赔付
因此,“第三者”、“机动车车上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界定历来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方的争执焦点
2、那么法律对“第三者”、“机动车车上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有无界定哪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有界定,但不具体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其范围界定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