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
本标准是对GBJ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