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府建養字第0960177358號令訂定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項次違反事件法條依據(市區道路條例)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裁罰基準(新臺幣:元)1(1)未經許可擅自改建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可補辦手續,經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
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處五千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2)未經許可擅自改建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不可補辦手續
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遵期改善完成者
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處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2(1)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用地範圍內設置設施物或建築,可補辦手續者
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一、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二、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三萬元罰鍰
逾期未辦理者,勒令拆除
(2)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用地範圍內設置設施物或建築,不可補辦手續者
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一、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二、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書面通知限期拆除,並處六萬元罰鍰
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页鍰
3(1)未經許可擅自開挖道路,可補辦手續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三十三條第一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四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