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13项、细化为53项)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