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2011-4-89:56:56杭州市民政局随着杭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养老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职责、服务对象与工作内容、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城区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萧山、余杭、临安、富阳、桐庐、建德和淳安应参照此标准执行。2.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号)3.术语和定义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由公益性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维修、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文化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助老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4.工作原则与参与主体4.1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均等化原则,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城乡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4.2参与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和居家养老评估机构。职责分工: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和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对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拨形式对各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养老工作业务科室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协调,负责推行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组建专兼职的居家养老评估队伍,审核确认居家养老评估分值,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管理。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整合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点),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收集本社区(村)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务协调。各区应组织专人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5.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指居住在杭州城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服务对象:5.1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指户籍在杭州城区,独居、孤寡、经济困难或高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下,可向其户籍所在的城区提出申请并经综合评估后,确认为政府全额购买或部分购买服务的对象。服务对象以杭政函〔2008〕72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老年人为主。鼓励各区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扩大服务范围。5.2自费购买服务对象: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助老服务员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6.居家养老服务实体6.1机构要求(1)应正式登记注册,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合法运营。(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4)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6.2人员素质6.2.1.基本要求:(1)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