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810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9-17【生效日期】1993-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3年9月17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市的;(二)本市户籍居住在外地的;(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户籍所在地的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一)本县和本区内的流动人口;(二)本市区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1页共18页(一)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三)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人口
第六条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三)与外出劳务团体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四)与外出育龄人员和劳务团体建立联系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