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120号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平等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调整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确定考试方向、、组织命题、印制负责试卷的印刷分发、阅卷评分,确定考试时间、考试监督,组织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报名时间、统一录取进行
第六条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由总局确定并公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接收送返考卷、等工作
第二章报名考试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