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120号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平等公正、竞争的原则。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调整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确定考试方向、、组织命题、印制负责试卷的印刷分发、阅卷评分,确定考试时间、考试监督,组织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第五条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报名时间、统一录取进行。第六条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由总局确定并公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接收送返考卷、等工作。第二章报名考试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报名时要据实填写《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报名者报名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其他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件报名;(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第十三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有在境内从业的合法证明的外国人;(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五年来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第三章命题第十二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聘任命题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组织命题。第十七条命题专家按照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依据考试统编教材编写试题,。第十八条命题专家按照国家总局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形成试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考试试卷组成的同时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