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十日考試院人審字第一號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四日考試院(86)○考臺秘一字第一四七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三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4)○○考臺組貳二字第二四二號令修正全文四十六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二字第八五六號令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貳二字第三四二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貳二字第五八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九一一四一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
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
第三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危險及勞力,應由各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之
第四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其標準之認定,均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
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而言
第五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指各機關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者,由服務機關視業務需要情形從嚴審酌是否擬予延長服務,依規定程序報請主管院同意函轉銓敘部審定之
每次延長服務不得逾一年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由銓敘部定之
第六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退休金基數;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