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辐射防护运作管理本校辐射防护运作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制、申报与管理、区域管制、辐射源管制与检查、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及纪录保存,详细内容说明,列于下列六节:2
1人员管制依据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操作登记类放射性物质或游离辐射设备者,需接受3小时以上之辐射安全训练,始可为之;操作许可类放射性物质或游离辐射设备者,除了需接受3小时以上之辐射安全训练外,并应在合格操作人员直接监督下,才可以进行辐射作业
因此持有放射性物质或设备之单位,应要求学生人员主动出示受训证明文件,并依规定在合格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始得能进行操作
为有效管理全校师生游离辐射作业的安全,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人员剂量配章管理、健康教育、教育训练、及合格操作人员认证等
以下四个小节,依上述四项相关工作分别作说明
1人员剂量配章工作人员在操作可发生游离辐射物质或设备时间内,须全程配带人员剂量计(TLD佩章或笔型剂量计),在工作时间以外,背景值配章应存放于不受辐射影响之地区,并集中保管
工作人员所配之人员剂量计,应按月收集寄送合格机构计读,如遇有人员意外过度曝露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后,即刻函寄并请剂量佩章服务单位代为计读,以评估所受剂量及应实行之措施
工作人员所受辐射剂量纪录,应定期公布告知当事人,并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自辐射工作人员离职或其停止参与辐射工作之日起,至少应保存30年,并至辐射工作人员年龄超过七十五岁
辐射防护人员如获悉工作人员过度曝露时,应于事件发生十天内,向原子能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报告
2健康检查新进辐射工作人员须经体格检查,并于受雇用期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准用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始得从事辐射工作;而于特殊情况下,应实施特别健康检查,以上工作人员有接受之义务,费用由各使用单位编列支出
受辐射曝露之人员,经健康检查判定不适于辐射工作者,应予停止从事辐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