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新农村建设法院应大有作为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
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农村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重大而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人民法院如何立足农村实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回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需求,这是我们法院人应当深思的重大课题
一、新农村建设的特点及司法需求分析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过去的新农村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
其建设目标就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行之有效的、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通过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产质量,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大的改观,真正把农村逐步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对城镇建设的规划,环境的整治,建设新的村、镇;发展农村的各项社会事业,培养新农民;加强对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
通过对我院近年来审理和执行涉案农村的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人民法院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是当前摆在我们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特点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和谐的农村
需求分析:这个特点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矛盾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特点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