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所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系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A级和乙B级)等项目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批准证书,并按照批准证书载明的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内设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场所、工作条件;(三)能够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备满足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四)具有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
第五条申请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具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办公场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