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本方案所指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有关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一)实施时间1
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按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补贴范围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1
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2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3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4
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
vecc-mep
使用时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上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次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