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