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商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等)出口的影响与对策摘要:摘要:随着我国对美贸易的快速增长,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手段也在发生变化,除了不断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其关税法中的“337条款”
“337条款”主要是规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产品的侵害,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已日益演变成为美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对此,美国资深律师约尔·拉茨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中指出,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将会越来越多
美国337条款调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欧洲和日本产品,9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产品,进入21世纪之后则主要针对我国大陆产品
虽然“337条款”并不是新法,但对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影响却不可小觑,进一步深入研究该条款及相应对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337条款”中国高新技术产品中国出口贸易一、美国“337条款”的发展历程“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U
C)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现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形向总统报告
总统有权提高有关产品的关税,或者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为加强在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30年制定了“337条款”
后来,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1.1922~1930年,成形阶段
该时期内,关税委员会作出了4个肯定性裁决,裁决外国仿造美国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侵犯美国专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行为”
2.19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