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
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引言1.1目的1.2原则1.3范围2银行卡联网联合2.1联合组织2.2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2.3联网成员2.4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全国银行卡网络3.1网络结构3.2网络功能3.3网络接入方式3.4信息流程4统一的联网标识4.1目的4.2联网标识4.3标识使用权4.4标识的使用5入网与退出5.1适用范围5.2入网条件及要求5.3入网程序5.4退出联网第二章市场规则1商户发展1.1签约1.2统一标识2商户培训2.1收单行要求2.2培训要求2.3培训内容3商户维护4凭证要求4.1凭证通用4.2凭证内容5商户统一编码5.1内容5.2过渡期要求6收单行的更换6.1提出6.2协商期6.3新的收单行6.4纠纷处理7商户的退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