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