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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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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350号),现就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1.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三)权证代(办)理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300-4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500-70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商品房销售单位,集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的,按每户300元收取。中介服务单位或商品房销售单位提供代办权证服务的,必须由购房者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二手房抵押贷款需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户500元。(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咨询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6]189号转发的,省物价局苏价涉(1995)第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除《价目表》上已标注的收费项目外,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注;属双方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由中介机构自行标注,并在“收费依据”栏中注明“企业定价”。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时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受委托从事代销或代购服务件成交价格总额0.4%-1.2%从事独家代理销售件不超过成交价总额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至签约为止件成交价格总额0.8%-1.4%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件成交价格总额1.5%-2%房屋租赁代理费件按0.5-1个月成交租金额权证代(办)理费单独代办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元/证300—400同时代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元/证500--700集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元/户300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元/件100-300代办二手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并提供短期贷款担保件不超过500房地产咨询费口头咨询件协商议定普通咨询报告元/件300-1000复杂咨询报告件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件按文件规定差额定率累进计收监督电话:4828000南京市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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