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现居位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条流动人口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备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必须按照分工备负其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条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临时雇请的人员
由雇请单位管理;(二)个体工商广及且雇请的人员、私营企业经营者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三)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由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外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外出三个月以上的
按规定开具流动人口婚第1页共5页育证明
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呈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本市暂住、从业,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流动人门婚育证明,经管理单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办理在本市暂住、从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班当分别与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