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3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15第一章总则1
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2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4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
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
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
1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