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