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
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