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
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的可撤销,侧重保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
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知道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保护自己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利益
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尤其当这种撤销请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保护
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楚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
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说与外国立法相比仍然滞后
《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
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
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这个问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断
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逃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保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