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〇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5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A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B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C
以转基因动植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