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保局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开辟公示栏、邮寄等手段,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八)涉及听证的事项;(九)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四条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五条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第六条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和理由。第七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面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第九条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第十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第1页共2页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一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公示。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