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