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符合《办法》中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工作安排(一)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于3月31日前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上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月20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
其中经济强县(市、区)申请认定企业材料须经各市经贸委(经委)备案确认后上报
(三)省经贸委委托专家按评价标准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价和实地抽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公布认定结果
三、具体要求及事项(一)各申请认定企业按《办法》要求填写《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认真进行初审,推选出示范作用好、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侯选单位
(三)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对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名额实行限额管理,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不超过5家,经济强县(市、区)不超过2家
(四)为做好行业(区域)技术中心的确认和认定工作,请各地将要求确认和认定的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在行文中予以标注
(五)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附本地企业技术中心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委技装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电子邮箱jszx6@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