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本公约2004年07月20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08月日居民代表大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维护社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红旗镇委、镇政府的指导下,以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广大社区居民为主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广大社区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实现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依照相关规定成立计生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本公约是社区居民的共同约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遵守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
本公约适用于户籍在本社区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以及在本社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本公约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开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职责第五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根据层级动态责任制进行有效管理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妇女主任兼任,成员由计生指导员、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组成,负责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日常工作
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和享受误工、加班补助
第1页共21页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采集、人口统计、通报、上报,协助征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