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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VIP免费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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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XX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2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会审中规划审查行为,严格标准,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黔国土资发[2004]122号)、《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核对用地规模统计表中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一致,包括数量、土地利用类型和规划用途的情况。(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听证、论证。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指标执行情况,即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耕指标还有多少;核实调整地块的位置、面积和类型、是否是建设预留地。(三)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审查程序(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权限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出具对规划的审查意见;其他乡镇的规划由省厅审查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涉及基本农田,其第1页共3页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批准权限的,由市、州、地政府(行署)出具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对于单独选址使用未利用地的,不要求调整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在项目核准后,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政府(行署),单独申请局部调整规划,其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涉及调整规划的,其申请程序同县(市、区、特区)。单独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三、规划审查需提交资料(一)预审提交资料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应在县级规划审查意见上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审查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或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专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2.涉及规划修改,但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批准权限的,附政府(行署)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须提交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市(州、地)级国土资源局的论证意见(盖单位公章)、项目拟占地统计表及规划修改调整表、规划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须提供听证笔录、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二)会审提交资料1.一书四方案(或三方案)中的土地利用分类表;2.县(市、区、特区)、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对规划审查意见;3.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第2页共3页源管理部门公章。涉及规划修改的,规划审查补充资料同前述预审中材料要求。对于以上涉及调整规划的,除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项目需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单独逐级申请局部调整规划外,其它的规划调整方案等上述材料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若在省厅预审时已提供上述材料,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黔国土资发[2005]62号文要求报送材料)。四、规划调整的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国家、省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耕指标在本县、市内可调整解决,资料齐全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二)对于非国家、省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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