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现就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层单位所反映的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如下:一、规划搬迁政策1、政府规划搬迁后,企业异地租房重新生产或当前仅有“重置计划、规划”的如何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可以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
根据省局、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做好递延收入项目的后续管理,每年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对规划重置结束或期满后应及时税务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规划搬迁除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外,可附报以下台帐
企业名称:单位:元年度收入扣除(包括购置资产支出)结余当年规划搬迁收入累计规划搬迁收入当年支出累计支出第一年20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2、异地规划搬迁案例传统规模企业“退城出市”——无锡某企业
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整体迁移,操作顺序,先在无锡工商局办理迁出核准通知书,然后到镇江市工商局新区办理迁入核准通知书,再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更名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过后在无锡设立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
工商是作为整体迁移处理
该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在江苏无锡签订了《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根据锡政发【2008】162号规定建筑物,不可搬迁的生产设备等一次补偿为21700
截止2010年10月31日,该公司已收到18445
06万元,职工安置费发放2021万元,这是其中的一半,另一半在12月31日前发放,约2080万元,剩余款重置了一些资产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职置支出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搬迁项目正在建设,无法正确计算,请示(1)对搬迁补偿收入如何处理
(2)该单位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448万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