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7页第一章依法行政主体一、依法行政主体的名称:1.锦城街道办事处2.锦南街道办事处3.青山湖街道办事处4.玲珑街道办事处5.板桥乡人民政府6.三口镇人民政府7.横畈镇人民政府8.高虹镇人民政府9.太湖源镇人民政府10.於潜镇人民政府11.藻溪镇人民政府12.西天目乡人民政府13.千洪乡人民政府14.横路乡人民政府15.太阳镇人民政府16.潜川镇人民政府17.乐平乡人民政府18.昌化镇人民政府第2页共337页第1页共3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7页19.龙岗镇人民政府20.河桥镇人民政府21.湍口镇人民政府22.清凉峰镇人民政府23.马啸乡人民政府24.大峡谷镇人民政府25.岛石镇人民政府26.新桥乡人民政府第二章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核、审批)(23项)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3页共337页第2页共3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37页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3.村庄、集镇内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法律依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页共337页第3页共3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37页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5.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审批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第5页共337页第4页共3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337页街道、广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