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印章管理规定为适应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相关职责,规避用印风险,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41号)、结合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印章”是指黄河银行法人行政印章(指银行公章含法人电子印章)和其他行政印章,包括冠有法人名称、具有法人效力的专用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公文发电专用章)和办公室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公用名章等
第二条黄河银行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管
支行公章由指定人专门保管
第三条印章管理使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严谨、明确责任、向法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支行行政印章应按制度规定和程序管-1-理使用
违反规定制发、启用、使用、更换、销毁单位行政印章,应以违规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凡弄虚作假或擅权使用行政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印章制发、启用第六条支行行政印章由黄河银行按以下要求制发、启用
(一)支行的行政印章定制为圆形封口章,直径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支行名称,字体使用宋体,名称统一规范为“XXX支行”,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端“XXX支行”自左而右横行
(二)支行新印章由黄河银行统一制发、启用
旧印章按规定交回黄河银行,由黄河银行负责统一封存和销毁
三、印章管理第七条行政印章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人授权、明确职责、专人保管、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的原则
-2-第八条行政印章的日常管理区分为印章保管人和用印签批人
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和用印审查;用印签批人负责用印的把关和批准
实际工作中应由法定代表人对其专项授权(见附件一),使保管人和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履行印章的保管、审查和把关、签批职责
第九条行政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和用印签批人原则上不得亲自保管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