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激增
城市生活垃圾造成了很大污染,不仅破坏环境还损害人们的健康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垃圾也是一种可回收的资源
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做的还不够
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比如公众环保意识还是比较低,不能充分了解垃圾的潜在价值,没有养成对垃圾回收利用的良好习惯
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在防治城市生活垃圾这一方面立法还不完善
在法律体系上存在断层,法律规定不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反而彼此之间存在冲突,导致了政令不一
在具体内容上,大多数法律法规只是宽泛规定了主要原则和程序,对于怎样具体去操作没有详细规定,形成了有法但不能适用的局面
因此,这篇文章就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研究表明我国现在必须要确定治理垃圾的主管部门,文章建议建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作为辅助单位
同时还要强化政府责任,不光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承担违法和不作为时的责任
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通过实行垃圾收费制度,完善生产者责任,推行押金制度等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产量
制定垃圾分类细则,创新垃圾回收模式来健全垃圾处理的资源化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实现垃圾的无害化中,主要是制定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本文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在比较荷兰、瑞典、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与国内不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力图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按照内在逻辑联系,本文分为四个大的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这是我们为何要对垃圾进行治理的原因,还有治理城市生活垃圾会取得怎样的利益
引进了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