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7页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等法规、规章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2页共67页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7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