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附件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重要渠道的作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认为市级农业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有农业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农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农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农委法规处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五)确认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的合法性、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六)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七)承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十)定期对农业行政复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抓好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农委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和经管等相关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市农委应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经费预算,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工作场所,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